索引号: | XXGK-2019-000217 | 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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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盐务局 | 发文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02-12 15:20 |
发布机构: | 盐务局 | 浏览次数: | 次 |
一、总 则
(一)编制预案目的
为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可能出现的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食盐(含农牧渔业用盐,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县人民食盐的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陕西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和《榆林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食盐供应应急工作原则
1、按照要求,当出现区域性食盐紧张情况时,我公司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同时立即报告米脂县人民政府和市盐务局。
2、本预案在我公司食盐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科室协调行动,下级服从上级,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本预案适用范围
全县食盐供应应急划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四个级别。
四级:因各种因素造成全县出现轻度食盐抢购现象,我公司能够利用现有储备和能力自行应对。
三级:在全县范围内出现较严重的食盐抢购现象,我公司利用现有储备和能力不能自行应对,需要市局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的。
二级:在全县范围内出现较严重的食盐抢购现象,需报经市盐业局及米脂县党委、政府解决的。
一级:全县出现严重的货源短缺,公路交通无法协调,我局不能自行应对,我市盐务局和市委、市政府也不能正常解决,需要报市发改委、市委、市政府并上报省盐务局解决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我局成立食盐供应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孙学富
副组长:任树武 常彦廷 杜林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本辖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2、研究全县盐业市场动态。
3、指挥我局全体职工及时、正确处置食盐供应突发事件。
4、正确处置各类涉盐突发事件。
5、决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三、应急准备
1、建立全区县食盐供应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各职能科室要切实做好省内外、市内外、县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向食盐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发出预警信号。
2、我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落实各级食盐储备计划,增大成品盐的库存,并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及时足额落实食盐储备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3、建立食盐供应应急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农牧渔业用盐城乡救济需要,健全食盐应急销售。应急供应网点设在我局,我局应保持食盐1个月以上的正常销量。
4、建立食盐应急储运系统。根据食盐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食盐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食盐运输。
四、应急处置原则和方法
全县范围内发生上述任何一个级别的突发事件情况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人员到位,检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按照以下原则和方法予以处置:
(一)应急处置原则
四级由我局负责处置。三级由我局边处理边上报市局,必要时请求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二级由我局负责处置,必要时请求市盐业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协助;一级由我局向市盐业局及市委、市政府汇报,并报省盐务局,在上级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二)应急处置方法
1、要充分运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增加食盐市场投放量,同时采取“敞开零售,控制批发”的临时措施,防止个别商贩囤积居奇,必要时增派流动售货车,确保市场需求。
2、出现事态扩大和蔓延趋势时,请求上级盐业部门立即打破行政区划,本着就近、及时的原则进行调配,统一调动辖区内资源,及时补充货源,减轻短时间内的市场抢购强度。
3、加强市场管理力度和宣传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类涉盐违法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领导讲话、现场答疑、记者访谈等各种形式消除群众的疑虑,稳定群众情绪,恢复正常经营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4、需要调度货源和调整计划时,必须由我局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五、事后处理
1、事后局有关领导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应急机制。
2、在1个月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盐。
3、财务科要及时计算启动应急预案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对经审核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4、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科室和个人,由我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食盐或节约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科室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食盐应急指挥小组要求实施食盐供应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食盐应急指挥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食盐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