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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办法

2008-05-22  作者:  来源:互连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 米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办法  (2008年3月14日米脂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n ...

米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办法 

(2008年3月14日米脂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和监督水平。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榆林市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同时,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监督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将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审判、检察等重大工作事项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第二章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五条 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应于会议举行前三十天通知有关报告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报告机关接到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的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准备。于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天前将各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意见,并回复报告机关。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报告机关应将专项工作报告提交常委会。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七天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听取的工作报告分送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便于他们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审议发言作准备。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及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委有关领导、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

第八条  向常委会报告工作,一般应由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进行报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征得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工作报告时,可以在报告中或报告完毕后提出询问,报告人应对询问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期间,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提出质询案。

受质询机关在全体会议上可以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答复时可以发表意见,补充询问。书面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会议议事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非经常委会主任同意不得无故缺席会议;报告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会议;列席人员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能擅离会议。

第三章 工作报告的表决

第十三条  工作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对报告通过与否进行表决,表决办法由常委会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征询意见、举手、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等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工作报告表决后的处理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根据表决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工作报告经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常委会对其工作情况满意的,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二)工作报告经表决未予通过的,由报告人向常委会会议作改进工作的表态发言,并责成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三)第二次报告工作,其报告经表决仍未通过的,报告人作出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程序提出质询。常委会提出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办理完毕,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

(四)第三次报告工作.其报告经表决仍未通过的,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五)应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常委会依法对其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或建议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其职务。 

(六)工作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时,由常委会决定,可以对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明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常委会听取上级国家机关所属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两次表决未通过的,适应前条 (二)、(三)款规定,第三次报告仍未通过的,由常委会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免去其所属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职务。

第十八条 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作出撤销职务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的处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故意推拖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三)不贯彻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的。

第五章 工作报告审议结果的反馈和办理

第十九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可以对工作报告或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和部门要贯彻执行,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或在下次的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办理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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