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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中、省、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执行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组织统计巡查,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专项调整,1%人口抽样调查等,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整理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基本统计数据,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全县、各街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事业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承担县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十)监测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全县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示范镇、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全县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第一家产业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等方面的调查;组织开展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如实反映县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组织实施全县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对扶贫开发重点镇实施监测、反映扶贫开发成果;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准确反映全县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十一)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搭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为全县年度目标负责考核工作提供服务。

(十二)开展统计研究工作和统计科学交流,承担中央及省市安排的统计科学交流合作项目。

(十三)完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统计局设下列岗位:

(一)局长岗位。负责统计局全盘工作。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县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改革创新、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二)副局长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和县政府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会同经济发展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全县经济发展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三)副局长岗位。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会同人事教育机构,组织全县统计人员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培训。制定全县统计调查制度及统计改革方案,审批本区域及部门统计调查方案,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秘岗位。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秘、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监测全县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提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综合统计资料;编发“统计月报”、“统计提要”、“统计年鉴”资料;承担“统计公报”的草拟和发布;承担国民经济核算、基本核算单位、县域经济、基本单位统计任务;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规,组织实施统计法规贯彻情况,依法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弄虚作假等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立案和作出处理。
    (五)工交投资农社贸易岗位。负责全县工业、交通、能源、建筑业、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业、县域营商环境、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统计工作,开展调查分析研究,并及时为县级领导和主要经济管理部门提供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民生活和贸易业、餐饮住宿业、劳动工资、科技、服务业统计。组织和指导全县农村基层统计网络建设工作。对外提供以上方面的统计数据,并开展调查研究,提供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条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局机关承担,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