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对米脂县行宫东路财政局家属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就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
社会公众及相关被征收人有意见建议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提交至指定地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指定邮箱。
地 址:米脂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米脂县滨河南路115号101室)
联系人:王康
电 话:17792132686
电子邮箱:1018745696@qq.com
米脂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0日
米脂县人民政府
关于米脂县行宫东路财政局家属院房屋征收
拆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米脂县行宫东路财政局家属院房屋征收拆除工作,维护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米脂县全域旅游功能提升项目,完善李自成行宫景区基础设施,有效实施“非遗商业街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科学决策,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三、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1.房屋征收的主体是米脂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是米脂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征收程序和时间安排
1.根据县政府2026年文旅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会议安排,开展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分析,完成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拟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工作。
2.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公示符合资质的候选机构名单,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协商期限5个工作日;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
3.征求意见期间同时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在征收方案论证前完成,评估结论作为制定和实施征收方案的重要依据。
4.征求意见结束后,根据征求意见修订征收与补偿方案,经县政府相关会议讨论决定新的方案并公开发布。
5.征求意见之日起可以协商签订征收与补偿意向协议,被征收人关于征收与补偿的合法权益以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公告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为最终依据。
6.在征求意见期间,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其他异议的,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申请由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见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程序按照行政听证相关规定执行,听证笔录及意见采纳情况作为《方案》修改的直接依据。《方案》修订后重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拟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拟征收范围
行宫东路财政局家属院。
(二)拟征收房屋产权认定
1.对已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为准。
2.对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准建行政审批文书、房改部门合同等资料进行认定。
3.对无准建行政审批文书但实际存在房屋的按照法律实施节点分层认定。
(1)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直接认定为合法建筑并予以补偿;
(2)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期间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3)1990年4月1日至 2008 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期间建成的房屋,给予相应建筑材料成本补偿;
(4)2008 年1月1日以后建成但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判断、准确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给予相应建筑材料成本补偿,不能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补偿。
(三)拟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
对已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未完成产权登记的可补偿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测绘并组织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确认。
(四)调查结果公示及异议复核
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被征收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资源规划部门联合复核,并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六、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排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执行。
2.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以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基准,每平方米给予实际使用人50元搬迁补偿费用。整户搬迁补偿不足4000元的以4000元计算。
(二)产权调换
1.置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政府指定温馨家园小区为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调换。置换房间由置换人根据县城投公司提供房屋自行选择。
2.搬迁补偿:按照货币补偿办法核定的搬迁补偿执行。
3.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腾房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后顺延3个月止,合计金额与搬迁补偿一并支付。
(1)基础标准:每户每月500元;
(2)人口补贴:每户每增加1人(以户口簿登记为准),每月增加150元;
(3)面积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增加3元。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交付期限截止2026年7月31日。若超出期限未交付置换房屋,延迟时间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接收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在征收范围内同一被征收人持有多个不动产登记证件的以一户计算。
(三)其他事项
1.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剩余使用年限对应的土地权益予以补偿;划拨土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执行。
3.对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持续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按照实际用途依法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七、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货币奖励:
(一)征求意见期间签订征收与补偿意向协议并按照意向协议履行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价10%的签约奖励。能按期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一定搬迁奖励,其中0至100平方米(包含本数)奖励2万元,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包含本数)奖励3万元,200平方米以上奖励4万元。
(二)征收决定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7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价8%的签约奖励,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三)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相关事宜
(一)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合法用地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和超期限临时建筑或用地的,依法需要补偿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三)评估结果异议复核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支付补偿款
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等费用,交回房屋钥匙,解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并注销房屋权属登记后,房屋征收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足额支付至被征收人指定银行账户。
(四)达不成补偿协议处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拒绝签约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催告期满仍不履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或公证提存,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租赁关系的处置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并按期搬迁;相关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可依法予以提存,双方争议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六)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后,优先安排住房保障。
(七)土地使用权收回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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