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7MB29008110/2019-032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11-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米政发〔2019〕9号
[ 名 称 ] 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9-04-22
来源:米脂县人民政府网站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银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米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脂县人民政府

2019418


 

米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和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未使用上述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县招投标和比选工作要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委会)领导下实施。监委会下设交易办(招标办),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监委会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协调机构,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商贸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扶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上述部门统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审核拟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

(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交易办(招标办)承担监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监委会的各项决策部署,交易办(招标办)自觉接受监委会的领导。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协调行业监管部门对进入统一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比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

(三)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实施方案的核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备案环节审查。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标后监管;

(五)负责组建和管理限额以下比选项目评审专家库;

(六)负责交易数据的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

(七)对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工作的指导及培训;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监察委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审计部门对依法进行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能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对工程项目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投标人资格确认或评标中标结果认定、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进行干预和插手。

 

第二章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规模标准及监管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规模标准及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具体条款来执行,本办法不再另行规定。

第五条  限额以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符合法定资格;

(二)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初设批复等项目审批文件;

(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资金下达计划或有资金缺口的需县财政或县政府出具资金承诺说明);

(四)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工程预算及财政预算审查文件等相关基础资料已完成,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项目的财政预算审核价为招标控制价;

(五)填写项目招标申请表,需要有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法人签字盖章、分管县级领导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签字,以及交易办(招标办)审核意见;

(六)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包括邀请招标)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相应交易范围、流程、规则、监督等,严格按照《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交易办(招标办)配合履行监督职能。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后15日内,向交易办(招标办)提交招标备案资料和合同复印件。交易办(招标办)开展标后督查,严防转包和违法分包及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开展对合同履约行为审查,审查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借用挂靠资质行为。

 

第三章   限额以下项目比选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办法要按照便捷快速、公开公平、操作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需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土建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等);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比选项目限额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承包人。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通过工程变更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实行比选的项目,如果发生变更应严格按照《米脂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变更后工程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交易办(招标办)履行对本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比选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县监察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和绩效评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管。

第十三条  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选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比选活动。

第十四条  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

第十五条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法人及存在隶属关系的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比选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批准(批准文件可以是上级下达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发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资金已落实(无资金下达计划或有资金缺口的需县财政或县政府出具资金落实说明);

(三)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工程预算等相关基础资料已完成,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比选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集体会议在工程预算价基础上确定下浮5%-10%,报分管县级领导审签后执行。工程结算以审计决算为准;

(四)填写项目比选申请表,需要有比选项目主管部门法人签字盖章、分管县级领导和政府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的常务副县长签字,以及交易办(招标办)审核意见;

(五)项目比选方案已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比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比选方案、比选文件。比选方案包括比选范围、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比选被邀请人数量、拟划分合同标段数量等。

比选文件比照行业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包括项目内容、资格要求、报价要求、评分办法、费用支付等。

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 3 日前将比选方案、比选文件和比选公告报交易办(招标办)审查备案,根据批准的备案文件组织比选。

(二)发布公告。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县政府网站免费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项目的概况、内容(合同标段划分)、资格要求、被邀请人数量、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比选方式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报名。比选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并领取比选文件。

比选申请人必须达到3个及3个以上,方可组织比选活动。

(四)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比选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响应文件的时间,递交比选响应文件的时间自报名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比选申请人需递交规定数额的比选保证金。

(五)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比选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简称评委会),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六)确定比选被邀请人或中选人。评委会对递交比选响应文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公告规定的比选申请人超过3个时,在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3个比选被邀请人。

(七)比选谈判。评委会对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并与初审合格的比选被邀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结束后,评委会依据比选响应文件、最终报价及谈判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分数由高到低推荐3名候选人,同时编写评审报告,并在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八)确定中选人。公示期无异议的,期满后比选人应当确定中选人,原则上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九)订立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后及时报交易办(招标办)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退还申请人的比选保证金。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政府应急需要以及符合不招标、邀请招标相关条件的,经县政府同意、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可以直接确定或邀请3家或以上候选人,通过谈判、评审确定承包人。

使用政府资金补助中小微企业实施种植、养殖、加工的涉农产业项目以及工业技术改造等产业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比重不超50%的项目,经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审批可以不进行比选。

对施工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下浮一定比例后,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直接随机抽取中选人。

对施工技术和质量要求较高、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扩大随机抽取比选被邀请人数量或对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进行谈判、评审确定承包人。

第十九条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程序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3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比选控制价。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经交易办(招标办)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也不得将中选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选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比选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中选人应当对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具体条款来执行,本办法不再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比选办法的责任追究事项:

(一)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交易办(招标办)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办(招标办)责令限期改正,不能限期改正的,由县监察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

2.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

3.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

4.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由交易办(招标办)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三)中选人不履行与比选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中选人纳入企业失信“黑名单”;

因不可抗力不能订立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 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交易办(招标办)责令限期整改,不能限期改正的,由县监察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 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交易办(招标办)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 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五)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进行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交易办(招标办)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六)交易办(招标办)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办(招标办);

(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比选过程或者结果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418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9418日至2021417日。《米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米政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