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7MB29008110/2021-03023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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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1-10-26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米规[2021]001-县政办001 |
[ 名 称 ]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银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米脂县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米脂县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镇街财政资金监管职能,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中省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街财政资金监管由财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指导和督促财政所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第三条 在镇街区域内使用的财政资金均属财政所的监管范围。包括基本支出资金,项目支出资金、到人到户的财政补助(贴)支出资金以及财政资金投入镇村两级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加强镇街财政预算管理监管。财政所要按县财政局预算管理要求,协助税务机关和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做好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并督促征管部门将各类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将属于镇街财政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各种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五条 改进和完善镇街财政资金监管。财政所要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国库支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要求,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管长效机制,按照“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管镇街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镇街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台账,公开公示财务状况。
第六条 加强镇街债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财政所要全面掌握镇街债务变化情况,防止发生新的债务,努力配合化解历史债务。要指导镇街完善资产购置、处置、登记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条 强化村级资金监管。财政所要进一步加强对村级财务特别是对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指导。村级会计力量比较薄弱的,财政所要按照现行“村财镇代理”管理模式,在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下,监督村财代理机构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村级票据、收支、资产和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管理,实现村级财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指导村级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基本支出资金的监管
第八条 基本支出资金是指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组织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财政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九条 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科目之间不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确需调增调减的,按规定程序报批。镇村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及时对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项目支出资金的监管
第十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资金以及村级自筹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非建设资金监管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由镇村两级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措施。
严把项目申报关。县财政局、县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送达财政所,镇村两级要把项目申报资料或建设实施规划送达财政所。财政所会同镇村两级对项目申报或建设实施规划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财政局、镇村两级反馈。
严把项目公开公示关。财政所要监督镇村两级进行公开公示活动,镇村两级要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金额、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镇村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财政所要根据送达资金文件定期或不定期实地了解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一致等,并向县财政局、镇村两级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期间,财政所参与项目竣工决算验收监督。
严把资金拨付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所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并督促镇村两级及时组织资金报账。验收不合格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财政所要及时归集监管资料,完善项目资金台账,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措施。
对不通过镇街财政所下达资金但在镇街区域内实施的项目建设资金,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将项目计划和资金文件抄送所在区域财政所。财政所接到相关文件后,根据县财政局委托,开展项目资金配合监管工作,协同参与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公开公示等方面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特别是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财政局、县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县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参考财政所提出的意见进行资金拨付、报账。
第四章 财政补助(贴)支出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贴)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专项的财政补助(贴)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补助(贴)资金监管的措施。
加强财政补助(贴)资金政策的公开公示工作。财政所要监督相关部门、镇村两级及时公开公示补助(贴)政策和补助(贴)对象。村内公示内容包括补助(贴)对象、补助(贴)金额、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为10天。
加强财政补助(贴)资金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财政所要将相关部门、镇村两级确认报送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抽查核实、比对。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供养人数、低保救助人数、优抚对象人数、退耕还林补助面积等进行抽查核实,相关部门、镇村两级应主动配合。现场核查必须形成核查记录,核查人员签字,并由财政所所长签署意见后,及时向县财政局、县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镇村两级反馈。核查记录留存归档。
财政补助(贴)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的财政补助(贴)原则上通过惠民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发放。
第五章 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村级资产的监管
第十六条 财政所要将村级资产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村级资产特别是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村级资产管理的监管力度。
第十七条 财政所要对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收益和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财政所要指导村级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村级资产台账要及时向财政所和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财政所要会同相关管理机构对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村级资产的登记、变更、出让、报废和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清查,确保资产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镇街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
镇街财政资金信息通达是指镇街财政资金文件、监管信息要在县财政局和财政所之间进行双向传递。
镇街财政资金信息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镇村两级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以及财政所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或上级财政部门反馈资金监管情况、问题、结果和建议。
主要措施:县财政局和财政所配备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财政资金相关信息传递工作。县级联络员应在相关文件印发、转发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财政所。财政所将根据相关信息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台账,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及时将项目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信息上报县财政局、县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镇街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部门安排用于镇村两级的各类财政资金(镇村两级基本支出资金,镇村两级项目建设资金、到人到户的财政补助(贴)资金)进行公开公示。
镇街财政资金公开公示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示地点公众化、公示形式专栏化、公示内容明确化。镇街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确定。财政所对责任主体的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监督。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机制。财政所要根据财政资金台账,明确监管重点环节,提高监管效率,要对镇街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巡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镇街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镇街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体系,财政所对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情况、自评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镇街财政资金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县财政局要建立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将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对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显著、信息反馈及时的财政所予以表彰奖励,对监管工作开展不力的财政所要责令整改,并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重复申报项目、虚假立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财政资金的,暗箱操作的,瞒报、少报、漏报资金监管发现问题的,应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1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米脂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米财发〔2012〕4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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