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7MB29008110/2022-037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05-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米规[2022]001-县政办001
[ 名 称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织女渠灌溉渠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织女渠灌溉渠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3-15
来源:米脂县人民政府网站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银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米脂县织女渠灌溉渠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米脂县织女渠灌溉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织女渠灌溉渠道(以下简称“渠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渠道干渠及支渠。

第三条  县水利局是渠道的主管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渠道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渠道安全。

第四条  该渠道管护范围为干渠渠道两侧2.5米,支渠渠道两侧2米。

第五条  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渠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县水利局意见,经批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渠道损坏及影响渠道安全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修复或改建渠道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在渠道管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塘、修坟等危害渠道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和扰乱渠道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毁损、破坏斗门、闸门等渠道水利设施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

(二)损毁、盗窃渠道物资、器材、设备、标志;

(三)抢水、霸水、偷水;

(四)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五)在渠道管护范围内修筑窑房、桥涵、厕所、畜圈等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渠道效能的建筑;

(六)在渠道管护范围内堆放秸秆、倾倒垃圾、土石料;

(七)向渠道管护范围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县水利局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水利局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破坏渠道水利设施者,积极缴纳灌溉用水水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给予其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4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4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