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7MB29008110/2022-0335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10-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米规[2022]002-县政办002
[ 名 称 ] 米脂窑洞古城管理办法(暂行)
米脂窑洞古城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2-09-12
来源:米脂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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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图解米脂窑洞古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米脂窑洞古城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米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米脂窑洞古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窑洞古城文物保护工作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

第四条  公安、发改、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窑洞古城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窑洞古城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窑洞古城文物保护。具体办法参照中、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上报上交、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等在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窑洞古城的日常管护以及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的设置工作。

窑洞古城保护范围:古城从东门到北门沿山城墙以内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区、巷子、院落、古树名木,即东门至北门沿山城墙内,东门沿米佳公路(银河路)、银州路至饮马河到北门街道的阳侧立面;古城墙遗址以外的钟楼、文昌阁以及文屏山、翔凤山庙宇群、小石砭古银州石刻和南关城区城墙遗址内。此范围周边外延4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周边外延60米。

    第八条  窑洞古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已认定为文物的建筑和院落,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确定其保护维修工程申报主体,其立项和方案需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窑洞古城保护范围内未核定为文物的不可移动建筑以及窑洞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得破坏窑洞古城的历史风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窑洞古城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第十二条  窑洞古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及认定为文物的建筑、院落,其修缮、抢险、迁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三条  窑洞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必须有充分的依据,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窑洞古城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窑洞古城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

第十六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米脂窑洞古城保护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并纳入米脂县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窑洞古城内的道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由住建部门负责维修改造,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银州街道办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古城内各单位,应当加强窑洞古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垃圾网点建设和管理,做好清洁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  窑洞古城范围内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隐患,由所在社区负责排查、上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米脂窑洞古城范围内环境,推广应用低污染燃烧技术,不得从事有严重污染环境的食品加工、建筑材料加工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对米脂窑洞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等。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及旅游开发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县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对米脂窑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7日,有效期从2022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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