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7MB29008110/2024-009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9-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米政办发〔2024〕11号
[ 名 称 ] 米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米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时间:2024-10-08
来源: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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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图解《米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全县应急救助行为,指导基层应急救助工作,提高整体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榆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米脂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县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履行减灾办有关职责。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镇街和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各镇街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应第一时间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收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全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和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镇街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各镇街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灾情续报 灾害过程结束前,各镇街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各镇街每日10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灾情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4.1.3 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各镇街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干旱灾害 各镇街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健全机制 县减灾办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减灾办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过程和年度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减灾委和县应急管理局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县减灾办和县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灾害损失达不到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由减灾办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县减灾办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1)县减灾办召开灾情会商会,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减灾委协同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县减灾办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8:00前向县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镇街每日9:00前向县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市减灾办、县委、县政府。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商、财政局及时发放中、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商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8)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9)县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

(10)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2)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3)县慈善协会、县红十字会等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14)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市、县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各镇街、县应急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县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响应的终止。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1)县减灾办召开灾情会商会,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协同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减灾办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8:00前向县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镇街每日9:00前向县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市减灾办和县委、县政府。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发放中、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商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8)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9)县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

(10)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2)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3)县慈善协会、县红十字会等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14)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市、县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各镇街、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县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响应的终止。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县减灾办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发放中、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县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情。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1)县减灾办和镇街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减灾办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镇街及时向县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减灾办每日11:00前汇总灾情信息,编发《灾情简报》报县委、县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5)根据受灾镇街的灾情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发放中、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减灾办做好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指导受灾镇街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发放中、省、市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的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等工作。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各镇街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各镇街10月15日前将需政府救助人口等生活困难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

6.2.2 县应急管理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2.3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级制定的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6.2.4 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各镇街统一制定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将救助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打入救助对象“一卡(折)通”账户,同时明确科目为“冬春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2.6 各镇街定期向社会通报各村冬春救灾资金到户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6.2.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3 恢复重建

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政府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6.3.1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各镇街负责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2 制定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3 各镇街向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上报倒房台账,县应急管理局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维修加固。

6.3.4 各镇街要定期通报救灾资金到户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3.6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业商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6.3.7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财政局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7.1.4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县救灾仓库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应急物资紧急调度运输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7.2.1 规范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

7.2.2 县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救灾棉被、毛巾被、应急照明、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 县发展和改革科技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7.2.4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7.2.5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完善和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3 人力资源保障 

7.3.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县、镇街、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3.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武警、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7.3.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7.3.4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4.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开展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3 加强镇街、村两级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5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各镇街、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5.2 各镇街、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7.5.3 各镇街、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 建立健全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

7.6.3 充分发挥各镇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救援、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8 金融保障

7.8.1 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涝、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 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9.2 定期组织县、镇街分管灾情的同志进行灾情管理人员的培训。

7.9.3 县减灾办协同其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镇街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附则

9.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并编制相应预案简本。

9.2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病虫害等。 

9.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各镇街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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