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7MB29008110/2025-01168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11-11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米办发〔2025〕22号 |
| [ 名 称 ] | 米脂县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 | ||
文件解读:图解《米脂县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陕财农办〔2025〕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生资助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农办〔2025〕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特定补贴对象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保护生态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财政扶贫“雨露计划”、扶贫小额贷款贴息、互助资金占用费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到人到户)、无害化处理补助(到人到户)、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到人到户)、村干部补贴、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妇联主任工资、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救灾补助资金、暴雨洪水灾后重建、灾后生活救助及灾后重建、残疾人临时救助、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残联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残疾人驾驶员技术补贴、残疾大学生及残疾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残疾军人抚恤补助、三属伤残补贴、二红生活补助、涉核人员生活补助、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优抚医疗补助、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农村低保对象补助、城市低保对象补助、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补助、城乡临时救助、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补贴、双女户补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奖励、计生家庭合疗补助、奖励扶助资金、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经济困难幼儿资助金、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金、普通高中助学金等,补贴项目随政策调整变化实时更新。
县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米脂县纳入“一卡通”管理的惠民惠农补贴项目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并依据中、省、市相关政策变化,对补贴项目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纳入“一卡通”系统管理的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和代发银行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坚持应纳尽纳、一卡发放,公开公平、规范透明,规范管理、集中支付,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我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采取“镇街管采集、部门管审核、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的管理机制,明确镇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负责人和经办人,制定我县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全流程责任清单,以便按图索骥,夯实责任,切实推动“一卡通”管理科学、运行规范。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拨付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一卡通”系统,综合协调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补贴资金分解下达、补贴发放数据合规性审核;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并与其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补贴资金对账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其派出镇街财政和统计所,负责补贴对象基础数据管理,对补贴资金发放和公示公开情况就地就近进行监管,向所在地镇街提供集中公示需要的资金总表及分项表(“一卡通”系统中导出)。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补贴政策执行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制定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核定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做好补贴信息的日常公示公开,建立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审核镇街上报的补贴发放信息,按时向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所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补贴发放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科学制定补贴资金绩效目标,适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公安、司法部门核实核准死亡、服刑人员补贴发放信息;定期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年终向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所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工作。
第八条 镇街、村(社区)是采集补贴发放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村(社区)负责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信息的采集,核实上报本村人员新增、死亡、变更个人银行卡号、变更户主等个人基础信息,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的村级公示公开和代管代领相关工作。
镇街行业站所负责行政区划内补贴发放信息的初审、录入和镇级公示公开;会同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区)核实核准死亡、服刑人员补贴发放信息;采取乡村大喇叭、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宣传补贴政策;指导督促村(社区)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发放前公示、发放后公开;补贴发放信息按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主动公开监督电话或信箱,设立问题台账,及时回复群众诉求;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
镇政府(街道)落实代管代领监管责任;年终或下年初开展村组(社区)补贴资金发放集中公示(附件1)。
第九条 代理银行是提供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服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免费为补贴对象办理惠民惠农补贴银行卡(折);按照县财政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拨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折);免费为补贴对象提供补贴资金到账手机短信提示或存折打印、流水查询等服务,“摘要”栏补贴项目四字简称做到规范准确;对损坏、遗失“一卡通”银行卡(折)的,依据所在地财政和统计所出具的变更函,及时免费为补贴对象补办“一卡通”银行卡(折);及时向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建立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按季与县财政局业务股所进行对账。
第十条 补贴对象是指符合补贴政策规定领取补贴资金的个人,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本编号、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
村委会是补贴对象基础数据采集、核实主体,对本村出现人员新增、死亡、变更个人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变更户主等基础信息的,于每月20日前及时到镇街财政和统计所进行变更。变更要提供必要的申请、审核资料。
镇街财政和统计所要指定专人,对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变更实时处理并归档留存,夯实补贴资金发放的基础。
第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在每年3月和9月要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划内各村(社区)开展人员基础信息的“增删改”工作,从源头保证准确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凡纳入“一卡通”管理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村级(社区)、镇街两级公示、审核、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后,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在30日内将补贴资金行文下达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按照补贴资金发放时限要求,及时向镇街印发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或通知。
第十五条 镇街行业站所要按照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方案和各项补贴政策的不同管理要求,指导村组(社区)开展补贴发放信息采集、公示等。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本人银行卡,确实不能发放到本人银行卡的,需要逐级报镇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村组(社区)编制当期单项分户(人)发放花名册,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微信群等方式,对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要素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示期满且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影像资料(影像资料拍照采集时,需有体现公示日期的参照物,按远景、近景分别拍照采集)报送镇街行业站所审核。
第十七条 镇街行业站所要通过同上年数据比对、进村入户抽查核实等方式,对村组(社区)补贴发放信息进行初审,经镇级公示无异议后(镇级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录入补贴发放信息,上传镇村两级公示资料,同时将补贴发放相关资料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合规简化认定程序,加快审核进度,在3个工作日内对镇街报送的补贴发放信息进行集中审核;全县补贴发放情况汇总审定后,向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所提交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公文格式)、发放汇总表(以镇街为单位汇总)和补贴资金划拨凭证,推送补贴发放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核和补贴资金划拨情况核实。经审核核实无误的,及时向代理银行出具补贴资金兑付凭证和发放汇总表(一式两份),推送补贴发放电子数据。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补贴资金和补贴发放电子数据后,要在24小时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实时向补贴对象免费推送补贴资金到账信息。同时在补贴资金兑付凭证和发放汇总表上加盖业务印章,分别返回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所和行业主管部门存档、记账。
对未发放成功的补贴资金,代理银行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相关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修改后,在30日内按程序重新发放。对确实无法发放的补贴资金要限时退回财政。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发放后,镇街、村(社区)要在30日内及时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镇街、村(社区)公示公开台账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对漏发的补贴资金,要按程序予以补发;对错发、多发、重发的补贴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额追回,乡镇(街道)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资金交回的组织、协调工作。
发现错发、多发、重发补贴情况后,镇街行业站所和村委会要及时向补贴对象说明情况,组织、协调收回资金并填写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交回资金明细表(附件3),汇总后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使用单位)代管资金专户,交款时应注明缴款单位名称,并提供交回资金明细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报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所备案,追回资金缴入国库。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街道)要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和人员流动情况,在年底或下年初开展一次集中公示。集中公示的内容要包括所辖各村全年收到的所有补贴资金总数、每项补贴的分项资金数以及各项补贴领取人员姓名、金额等信息,形成资金总账、分项账和发放明细账的对应关系,做到互相验证、环环相扣,有效防范虚报冒领问题。集中公示时,每类补贴项目都要标明镇街行业站所投诉电话,集中公示台账要在镇街、村(社区)分别留存,便于群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四条 镇街行业站所、财政和统计所应加强对补贴发放前公示、发放后公开和年度集中公示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在公示期间对各村(社区)公示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使用单位是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主体,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进行财务处理,整理补贴发放相关资料。
镇街行业站所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补贴发放备查资料,并保证资料的一致性。
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所要建立补贴资金指标管理和发放台账,做好半年和年终与代理银行的清算对账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补贴对象领取补贴资金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领取。对因身体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和领取补贴资金的,由补贴对象指定一名亲属或其他人作为代管代领人,授权代为持有和管理补贴对象的“一卡通”卡(折),为补贴对象领取和保管补贴资金。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补贴对象,由法定代理人代管代领补贴。对代管代领人有分歧、矛盾的,村委会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必要时由村委会指定人员进行代管代领。代管代领行为须经过村委会批准和镇政府(街道)审核备案。未经审批,镇街、村(社区)不得将补贴资金直接通过“一卡通”打入代管代领人银行账户。
对凭折领取的银行存折,代领人领取补贴资金时,应提供村(社区)、镇政府(街道)同意领取的委托证明。代管代领人应将补贴资金全额交予补贴对象,或全额用于补贴对象个人开支,不得将代为持有和管理补贴对象的“一卡通”卡(折)转借或出租他人,不得用于授权范围外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村干部原则上不得作为补贴对象的代管代领人,确有需要的,必须经镇政府(街道)同意。镇政府(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村干部代管代领补贴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坚决防止出现截留私存或用于村集体开支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和镇街要对代管代领情况落实监管责任,在村(社区)和镇街建立代管代领台账(附件2),并适时开展核查。代管代领台账电子数据由镇政府(街道)汇总,定期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主动与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常态化全流程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人员新增、变更基础数据,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
第三十条 县级卫生健康、公安、司法部门每年3月和9月上旬向县财政局提供死亡、服刑人员信息,协助县财政局进行基础信息核查、比对。
乡镇卫生院、基层派出所和司法所每季首月上旬向镇街财政和统计所提供死亡、服刑人员信息,协助财政和统计所进行基础信息核查、比对。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抽取本行业一定比例的到人到户重点补贴项目,核实发放情况。要定期调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加强以往补贴发放数据比对分析并核实处理。县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各级各类监督检查,每年开展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切实履行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村(社区)、镇街、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纳入“一卡通”管理的补贴项目,按照政策规定不经过镇街、村(社区)两级审核管理的,由相应管理机构比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学校(幼儿园)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的助学金按照学校(幼儿园)录入、学生资助中心初审、县教育局审核的模式进行管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录入、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惠民惠农补贴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相应的法人银行账户,严禁以个人名义申领、发放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受的惠民惠农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米脂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米办发〔202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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