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米脂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都应予以公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第四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政务信息中心、督察室联合县考核办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六)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七)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九)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十一)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数量、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期限;

(十三)扶贫、社会保障、医疗、教育、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十九)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十)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八条 乡镇政府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因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外,政府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其特点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

(二)米脂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zhi.gov.cn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共查阅室、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政府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其产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交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提供信息的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要公开向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县政府政务信息中心、督察室联合县考核办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考评:

(一)对各职能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共分四大项:

(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4)来信回复、舆情回应和政策解读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由县政府通报奖励,未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通过社会评议,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1、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2、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县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要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例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米脂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